卖出7.6元过期糖,超市赔1000元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去超市里买东西更安全,这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理念。可是事无绝对,小陈就在常去的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小陈是浙江省东阳市某小区的业主,经常在小区楼下的一家中型超市购买日用品、小零食等。2022年4月的一天,小陈在该超市为孩子购买了一盒糖果并支付了货款7.6元。回家后小陈发现糖果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这盒糖果已过保质期3个月。在庆幸小孩没吃的同时,小陈也很生气。第二天一早,小陈前往超市反映问题,同时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因超市只同意退款,小陈便一纸诉状将这家超市起诉至东阳法院。
超市表示,小陈的购物发票只能证明其在超市内购买了与过期糖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商品,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就是在他们超市买的,况且小陈并未食用,未产生严重后果,不应赔偿1000元。
小陈则认为,明明是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有错在先,却只愿意赔他7.6元,还说他是变相敲诈,自己这是正当维权。
买了7.6元的过期食品,要求赔偿1000元,过分吗?
承办法官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见,1000元作为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额,并不以食品价格为基准,更不以是否食用为前提条件,故小陈完全有正当理由向超市主张1000元的赔偿。
在法院对超市相关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后,超市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保质期的管理,向小陈表示歉意,并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应加强对商品安全问题的排查,打造让消费者安心食、放心购的食品安全环境。作为消费者,也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学会保护证据,购物时养成留存购物凭证的习惯;二是要在食用前看清商品的保质期,以防对自身健康产生伤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蒋倩 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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